通识教育视域下医学专业之卫生法学教学的不足与革新

时间:2021-09-22 所属分类 论文指导 作者有话说:期刊信息纠错
摘    要:文章从通识教育的视角出发,阐明医学专业卫生法学的教学目标应是培养学生的医学人文精神、公民法律素养和职业法律素养、掌握和灵活运用卫生法基础知识来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若目标的不明确会致教学理念偏差、教学内容与方法有局限而影响教学效果,故医学专业卫生法学教学的革新应在明确教学目标的基础上,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育的维度和师资的培养等四个方面进行改革与考量。
关键词:通识教育 卫生法学 医学专业 人文精神

20世纪80年代我国部分医科院校开始将卫生法学作为医学专业的必修课或选修课;90年代中后期,以提高学生人文素养、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通识教育理念在各高校兴起,因此卫生法学作为“医学人文素质教育课程”被纳入了医学专业通识教育的范畴。尽管卫生法学学科和通识教育理念都在发展与完善,但教学实践中二者却并没有良好地融合,而是呈一种看似紧密关联却又互不相干的状况,致卫生法学教学未能较好体现通识教育的价值与目标,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医学专业通识教育的培养目标

1945年,哈佛大学在其《哈佛通识教育红皮书》中提出:“通识教育”是指学生作为人类的成员和公民在整个教育过程中所接受的那部分教育。大学教育由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两部分组成,通识教育是学生整个教育中的一部分,旨在培养学生成为一个负责任的人和公民,而专业教育是旨在培养学生将来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能力的教育。[1]通识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有效的思考与沟通的能力,并同时培养判断价值与判别价值的能力,即在跨学科整合的同时涉及涵养人文精神的所谓“全人”教育。
医学所面对的是具有社会意义的人,除了要关心患者生理上的疾病,还应关注其心理、社会、环境等因素对其身体的影响。医务工作者不仅要技艺精湛,还要有“医者仁心”,要有健全的人格、良好的人性;医生不仅要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还需要具备多项非医学方面的综合素养,因此医学生更需要接受全面的通识教育。医学生通识教育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和其他专业学生一样的“大通识”教育,另一部分是和医学有关的医学人文通识教育;其目的,是在培养健全的“社会人”之基础上,培养有人文精神的“医学人”,树立学生的完整人格,培养医学人文精神与情怀,以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

二、通识教育视域下医学专业之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

国家的建设、社会的发展要以依法治国为基石,必然要求院校所教育培养的人才要知法、懂法、守法,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卫生法学是一门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新兴学科,具有医学与法学边际融合的交叉性质,是医学生之法律素养培育的代表课程,是医学人文通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识教育视域下医学专业卫生法学的教学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培育医学生的医学人文精神
医学生的通识教育注重学生能力和知识结构的科学发展,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其成为具有创新意识、责任意识、担当精神的“完整”的人。[2]在诸多医学人文通识课程中,卫生法学是一门有法学和医学交叉性质的法学学科,在医患关系紧张的社会背景下,该学科的教育具有深刻的现实和理论意义。卫生法学的根本教学目标是医学人文精神的培养,具体表现为对人类生命的尊重、对患者人格尊严的维护、对患者身心健康的关怀。[3]通识教育视域下医学专业卫生法学的教学目标之一,是培养医学生的患者本位意识,尊重患者各项基本权利,注重对患者的身心关怀,理解和领悟医学的人文内涵,尊重人类的生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有责任和担当的医务工作者,达到回归医学以人为核心的本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目的。
(二)培养掌握卫生法基础知识并灵活运用以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1. 以掌握卫生法基础知识为目标。
医学专业开展卫生法学教学应以医学生掌握基础卫生法律知识为技术目标。
其一,通过学习基础卫生法学知识,以让学生能应对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需要。自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正式实施以来,卫生法规一直是必考内容。目前的临床、口腔及公共卫生类别的卫生法规题量,占总题量的比例分别为2.5%、1.8%、2.0%,而且逐步增加了法律知识及能力的权重。[4]因此,院校教育阶段有必要开设卫生法学课程,让学生了解相关基础法律知识与立法动态,为参加执业考试进行知识积累。
其二,通过学习基础卫生法学知识,让医学生了解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尽量避免医疗纠纷、构建健康医疗环境。通识教育是避免专才主义教育模式下学生视野过于偏狭、人格发展不健全之类积弊的一种手段。[5]在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影响下,医方可能将患者物化,缺乏人文关怀,这增加了医疗纠纷发生的风险。同时,由于缺乏权利意识,发生医疗纠纷后,某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无论自身是否有过错,多会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对患方所提出的要求尽量满足,这种没有进行法律公正评判的处理方式,挫败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滋长了患方的无理取闹,导致医患关系愈发对立、医疗纠纷愈演愈烈。因此,尤其要培养医学生的法治意识,建立法律信仰,了解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医务工作者。
其三,通过学习基础卫生法学知识,以降低未来执业的法律风险。在卫生法学教学过程中,讲解临床执业法律规范,如病历书写与保管、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临床用血等法律规范,使医学生知晓执业的法律红线,合法、规范执业,降低其就职的法律风险。
2. 培养学生的可迁移能力。
基于通识教育理念,美国学者辛迪·梵和理查德·鲍尔斯将个人能力分为三种类型,即知识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可迁移能力。[6]可迁移能力是从一个情境中的获得、便可应用于其他工作情境中的能力,即一种能够成功地运用在不同工作中的能力。[7]医学行为有复杂性、不确定性和不可试错性的特征,如果学生只是记住法条而不能在错综复杂的执业环境中灵活运用与变通,面对法律漏洞时不知所措,那么教学就失之刻板、狭隘,失去了实践应用的意义。因此,卫生法学教学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可迁移能力,透过法律知识,在思想层面引发学生的共鸣,培养“法律精神”,领会立法的含义,在多变的临床场景中能够作出正确的法律研判。
(三)培养医学生的公民法律素养和职业法律素养
大学通识教育以“培养学生成为一个负责任的人和公民”为教育宗旨,在该宗旨下卫生法学要以培养学生的公民法律素养和职业法律素养为教学目标。医学生的“公民法律素养”,即指其作为一个社会公民的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卫生法学教学内容中有大量的素材可以运用,如通过讲解移植器官的分配并结合卫生法基本原则,让学生领会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通过讲解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让学生建立生活中的权利义务法律观念,等等。医务工作者的“职业法律素养”,即主要指其所表现出的权利义务意识和责任担当能力。在卫生法学教学中,通过讲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规则、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让学生尊重患方的各项权利,明确自身的执业规则和权利义务,意识到作为医学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成为敢于捍卫患者权益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之专业的职业者和担当者。

三、医学专业之卫生法学教学实践中的不足

(一)教学理念发生偏差
卫生法学教学中存在着“机械法条主义”理念,其偏离了教学宗旨,影响了教学效果。这种理念的成因为:其一,由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这一技术目标的存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目的,多会出现过于突出应试性,对考试范围的法条以背诵为主,而往往不知其意,考完即忘。其二,医学学习过程中要对大量的知识进行背诵,这种背诵式的学习方法会让学生习惯性地转用于法律学习,以致往往即使将法条牢记于心了,但在临床抉择时仍然左右为难,无法找出与多变临床实际完全吻合的法条,不能灵活理解和运用法律。其三,有限的课时也是造成教学以法条为主导致课堂上为了尽量覆盖知识点,而不得不用法条堆砌教学的现象,如有研究曾对我国40所医学院校的卫生法学课程学时设置进行调查,发现最高学时为32学时,最低为16学时,平均学时为21.6学时,[8]有限的课时很难涵盖卫生法学所包含的庞杂内容、所涉及众多法律法规。
(二)教学中人文精神培育缺失
我国长时间都是以培养科学家的理念培养临床医生,人文精神的培养没有得到充分重视,致作为一门实用型医学人文学科的卫生法学被边缘化,故现实中各院校卫生法学的教学或多或少存在学校不重视、师资缺乏、课时有限、教材不配套、课程单一等问题。同时,卫生法学围绕人的生命、健康、尊严而展开,学科起点是生命健康权益,属于融合法学和医学人文性质的交叉性法学学科,应采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但却受该领域学者知识结构和学术兴趣的限制,致使我国现有卫生法学的研究视野不宽阔,医与法各自为政,缺少融合。[9]在固有培养理念、卫生法学被边缘化、卫生法学本身跨学科的研究不足这三重因素的影响下,卫生法学的教学存在人文精神培育缺失的现象。
(三)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有局限
1. 教学内容肤浅化、碎片化,缺乏适时性。
有课题曾以医学研究生为研究对象,对该群体本科阶段所学过的卫生法学课程进行调研,结果显示,认为卫生法学课程设置合理的只有57.8%,而认为不合理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课程内容缺乏实践性,或者实践部分只是蜻蜓点水,不够深入;二是课程走马观花,一些重要的问题一笔带过,不够深入,难以建立完整的知识体系;三是短时间集中上课,难以消化。[10]结合该研究,笔者认为卫生法学教学内容上的局限主要体现在肤浅化、碎片化和缺乏适时性三方面。
(1)教学内容肤浅化。由于认识不足,一些教师将卫生法学课程当成是“常识课”泛泛而谈,没有重点、缺乏深度,教学内容与临床实践脱节,甚至照本宣科,造成教学内容肤浅化。通识教育要真正求“通”,必须建立在足够深度的基础上,因为“一种即使相对狭窄但是融会贯通的知识结构的质量,其实要比那种貌似无所不晓、却是浅尝辄止、而且不同知识点各自孤立的知识结构质量高很多……教育既需要深度,也需要广度,但深度是首要的,大学教育必须拒绝肤浅”[11]。卫生法教学中浮泛、粗浅的教学内容无法走入学生内心、唤起共鸣,不能让学生在思想层面受益。需注意的是,卫生法学教学内容要“去肤浅化”,并不是以法学专业教学的标准进行讲授,而是在优化教学内容的基础上,要探索有重点、有逻辑、有思考、有应用的授课,让学生学会思考,领会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互通之处。
(2)教学内容碎片化。教学单位和执教人员不明确应如何设计卫生法学课程,教材选择较为随机,加上课时有限,造成不同教师对内容的选择和倾向各异。迄今我国卫生法领域已经制定了十余部法律、约四十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多达数百部,在内容上较为庞杂,教学单位和执教人员如果没有整体观,没有针对性授课的意识,在有限课时内就只能泛泛、随机讲解。而卫生法学各组成部分之间是有内在联系与逻辑的,缺乏整体观的讲授选择容易造成教学内容的碎片化。
(3)教学内容缺乏适时性。卫生法的立法和实践领域都在不断完善与发展之中,教材编写难免有滞后性。立法方面,卫生法的立法活动频繁,近年来就有多部法律法规出台或修订,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教学方法不科学。
卫生法的任务是将医学与法学的基本理论结合起来运用于医学实践,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预防疾病、促进医学的发展,因此,卫生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12]现实中卫生法学的教学方法大多仍以传统课堂讲授为主,教学的中心侧重于教师,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没有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先进教学理念。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强,参与感不够,学习兴趣缺乏,导致其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无从抉择,无法提升其实践能力。某卫生法学参与式教学方法与传统教学方法的比较调研显示,相对于传统讲授式教学方法,有82.9%的学生认为参与式教学更能提升学习的主动性,有71.4%的学生认为参与式教学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13]这反映出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讲授式教学已不能适应现实的教学与学习需要。
(四)师资力量欠缺
卫生法学教学缺乏复合型的师资队伍。卫生法学是交叉学科,授课教师同时要有法律和医学教育背景,这样讲授才能更具专业性、透彻性和实用性。国内开设卫生法学的24所医科院校中有18所有专职教师,专职教师数量在3人以上的为12所,但专职教师中只有极少数兼有医学与法学教育背景。[14]现有卫生法学专职任课教师同时具有法学与医学专业背景的复合型师资屈指可数,教师知识结构单一,教学内容与临床实践脱节。

四、通识教育视域下医学专业之卫生法学教学的革新思路

(一)修正教学理念,明确卫生法学教学目标
1. 修正教学理念。
卫生法学教学不应止步于法律法规条文的灌输,更在于探索如何培养医学生将具体条文运用到实际个案中的能力,也就是可迁徙能力的培养,在实践运用中能举一反三。卫生法学教学理念的转变需要学校、教师、学生三方的共同努力。学校要肯定卫生法学作为医学人文通识课程中核心课程的重要性,从学科定位、资源倾向、学时规划、师资培养等多方面予以支持;教师要树立卫生法学科重要性的认识,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通过教学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学生可迁徙能力和判别是非的能力;学生要转变认为卫生法学不是专业课、不重要的固有意识,认识到学习卫生法学的目的是要习得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法,能在实践中判断与运用。
2. 明确卫生法学教学目标。
首先,要明确通识教育视域下卫生法学教学的根本目标是医学人文精神培养。给医学生开设卫生法课程,是培养未来医务工作者全面的知识和能力,打破医学认知工具性的局限,让医学回归“人学”的本质,在疾病的预防、诊疗、康复过程中贯穿人文精神、人文关怀和法治理念。其次,要以学生掌握基础卫生法律知识和培养可迁徙能力为技术目标。教学要具有实用价值,让学生熟悉卫生法律法规,了解医疗卫生领域立法的原则与动态,但又要注意避免“机械法条主义”的教学理念。实现以上教学目标,要从优化教学内容、改良教学方法、重视师资培养、拓展教学的维度等多方面入手。
(二)优化卫生法学教学内容
医学专业卫生法学教学要实现通识性,教学内容需具有整体性、针对性、深度性、实践性和适时性。
所谓“整体性”,体现为一方面要将卫生法学看似独立的章节通过内在联系衔接,分析共同的内在逻辑,将全部教学内容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另一方面,要统一设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使二者能有效结合、相互促进。所谓“针对性”,指对卫生法学庞杂的教学内容进行梳理与整合,根据不同医学专业特点讲解不同重点内容,并结合不同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大纲对教学内容进行筛选。临床医学专业侧重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法律制度,药学专业侧重药品管理法律制度等。同时对于各专业执业都会面临的共同与热点知识,则作为必讲内容,如执业医师,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医疗侵权、重大传染病防治等,有条件的院校还可以单独开设公共课或选修课。同时,由于卫生法学覆盖范畴庞杂,教学无法覆盖所有知识点,一些相对简单、不重要的内容可以安排学生课后自学,并结合网络教学平台与学生互动答疑。
所谓“深度性”,是指卫生法学教学内容的知识面宜广不宜杂、宜精不宜多,主要是让学生通过学习后在知识结构上能形成一个融会贯通的整体,能理解卫生法学不同章节的内在联系,引发思想上的共鸣,并将理论与实践结合。以医学文书的讲解为例,通过讲解医学文书的法律地位,让学生认识到诊疗过程中证据的重要性,相关法律规定的根本目的是让医务人员严格规范执业,即使面对“医闹”,医方要有只要自己没有过错就无需惧怕和妥协的勇气。卫生法学教学内容的实践性是深度性的价值体现,是卫生法学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目的在于培养医学生利用卫生法学知识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教学的实践性可以通过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学生参与的方式实现。
教学内容在满足针对性、深度性和实践性的基础上要注重学生可迁移能力的培养,让学生领会卫生法学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通达之道,在实践运用中能举一反三。如从患者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的立法保护,体会医学模式变化对立法基本原则的影响;从“医师执业规则”形成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法律思维模式,等等。
所谓“适时性”,是指卫生法学教学要紧密联系最新理论研究、立法动态和实践,根据这些变化与发展对教学内容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将最新的成果融入教学中,同时要引领学生思考其中的立法动向,领悟变化的意义。这些都对教学方法、师资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改良卫生法学教学方法
1. 采用渐进式教学模式。
要让没有法学基础的医学生能通达理解和运用卫生法学知识,教学需循序渐进。人的认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设计教学环节时应注意渐进性,内容要由浅入深,因此,设置实践的问题和方式要具有合理的程序和阶梯。[15]渐进式教学中,以让学生掌握卫生法基础知识作为课堂教学的起点,以培养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为实践教学的中层目标,让学生在临床实践中对具体问题能分析和研判是最高目标。以患方知情同意权的讲解为例:首先讲解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规定,然后联系实践中知情同意的体现方式,最后让学生透过理论和实践认识到该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患者权利;各种繁琐的形式,是为了证明医方履行了告知义务;知情同意的最终目标,是关爱患者和建立医患双方的有效沟通,同时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通过这样渐进式的讲解,让学生感悟到医患关系从“父权”模式向平等模式的转变。
2. 以学生为中心的多元化教学模式。
通识教育视域下的卫生法学教学要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多元化授课模式,围绕“通”而展开。这种“通”,一为师生之间的“沟通”,即建立有效的师生沟通,既包括具体的知识信息,也包括采用学生能够理解的方式恰当、准确传递信息内容;[16]二为学生对所学知识理解和运用的通达能力。教学要能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需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多元化授课模式。在课堂角色上,要变教师主导为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思考和作出恰当判断的能力。在授课方法上,可以采取教师讲解教学方法、以案例为导向教学方法(Case-Based Learning,简作CBL)、角色扮演教学方法、以小组讨论为导向教学方法(Team-Based Learning,简作TBL)、互联网教学等多元模式立体化教学。根据某项对1245名医学生最感兴趣的卫生法学教学方法的调研,选择案例分析教学法的学生825人(占68.4%),选择以小组讨论为导向教学方法(TBL)的747人(占60.0%),选择模拟法庭教学的729人(占58.6%),[17]该数据说明学生有对传统讲授教学法进行变革的需求。但在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时也不能过于激进,完全摒弃课堂讲授模式,如果没有基础知识的讲授,其他教学方式就没有专业知识的铺垫,更不要说达到分析或讨论出结果的目的。卫生法学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应该是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其他教学方法为辅的多元化立体教学。
(四)拓展卫生法学教育的维度
其一,要拓展卫生法学教育的时间与空间,不应只限于课堂教育,而是一个长期持续、潜移默化的过程。在课堂教学外,营造校园法律环境,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卫生法知识,并搭建学习平台,如丰富图书馆书籍储备、开展校园卫生法律知识宣传和讲座、开设相关公共选修课程等。其二,卫生法教育不应只限于院校之内,应延伸至临床实习与工作阶段。学生临床实习阶段,通过提升带教老师的卫生法律素养,言传身教,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通过卫生法教学单位与医疗卫生机构交流合作,给临床医务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开展卫生法律讲座与讨论,增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同时,也丰富了卫生法教学单位和人员的实践经验。将医学生卫生法律素养的培育视为一个长期工程,将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自我学习相结合,才能培养出知法懂法的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拓展卫生法学教育的维度还体现在课程体系的提升上。卫生法学不应作为一个孤立的部分而存在,要借助原有的通识教育体系,联系相关的课程,发现其中的共性与互通,形成一个具有共同精神的通识教育体系。将“卫生法学”与“医学伦理学”“法律基础”“医学社会学”“医学心理学”“医患沟通学”等课程列为医学人文教育的核心课程,整合为一个医学人文核心课程模块,构建为具有共同教育目标的课程体系,加强相关学科教学单位和教师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教学质量。
(五)培养复合型师资
医学和法学追求真理的思路和方法完全不同,医学追求的是客观绝对真理,而法学的对抗制(Adversary System)则追求的是相对真理。[18]要让医学生接受和理解法学的考证方式,则要求卫生法学的授课教师要具有法学、医学的复合性学科背景,才能理解学生的困惑、引导学生学会法律思维模式,培养学生的理解和应用能力。通过引进人才、给现任教师创造进修与深造机会、邀请卫生法学领域的专家给师生开展讲座等方式,培养和引入医学和法学结合的复合型人才。还可利用医学院校的学科优势,给只有法学专业背景的卫生法教师创造自主学习和了解医学知识的条件。同时鼓励教师多参与卫生法司法实践,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增强教师的实践能力,丰富课堂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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